▲2023年IMO降低船舶溫室氣體排放目標表。(圖/CR提供)
記者張佩芬/台北報導
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召開的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第80屆會議(MEPC 80)上周五(7日)閉幕,驗船中心(CR)指出,IMO加嚴溫室氣體排放措施,要求2030船舶使用的能源至少5%近零、2050年原碳排減50%規定拉高為需達到淨零碳排,代表著船舶營運成本將大幅拉高。
CR說明,歷經漫長的協商,IMO終於在本次MEPC會議上採納了2023年IMO降低船舶溫室氣體排放戰略,新版減排目標(Levels of Ambition)與先前2018年版相比,雖維持2030年國際航線船舶碳強度(CII有關)須降低至少40%(與2008年數值相比)的目標,但加嚴2050年的溫室氣體(GHG)減排目標,從原先年度排放量至少減排50%(與2008年數值相比),加嚴至2050年左右(By or Around)須達到溫室氣體淨零排放(Net-zero GHG emissions),並設定了對應的階段性目標(2030年GHG至少減20%、2040年GHG至少減70%)。
另一方面,新增2030年前國際航線船舶所使用的能源占比,須至少有5%來自零(或接近零)溫室氣體排放的技術或燃料。
CR強調,IMO除設立新的戰略目標,本次會議還針對後續中長期的配套措施進行討論,會員國初步同意,作為技術性措施(technical measure),預計要求船舶在每一日曆年所使用的燃料/能源的溫室氣體強度不得超過IMO所規定的強度標準,並藉由逐漸加嚴的方式,減少國際航線船舶的全生命週期溫室氣體排放;而另一方面,對於溫室氣體排放定價的經濟性措施(economic measure)則仍尚未有共識,有眾多會員國支持普徵溫室氣體排放稅,以最簡單的經濟性措施進行並協助縮小傳統燃料和零碳燃料之間的成本差距。
同時間,亦有其他會員國因擔心對開發中國家的發展造成重大負面影響而反對普徵稅收的方案。鑒於本次會議仍無法確定具體的經濟性措施方案,將在下個工作階段繼續審查經濟性措施的提案。
CR補充,本次會議也批准了海運燃料全生命週期溫室氣體強度準則(Guidelines on Life Cycle GHG Intensity of Marine Fuels),船舶使用能源的溫室氣體範疇將涵蓋燃料自開採/產製到最終使用(Well to Wake)的概念(示意圖如圖2),且除計算CO2排放量外,CH4及N2O亦將依全球升溫潛勢(GWP100)換算成相當的二氧化碳數值(CO2e)並納入計算。
為協助我國航運各界立刻了解國際上最新的船舶溫室氣體減排趨勢,CR將於後續發布技術通報,摘要MEPC 80相關重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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