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外觀。(圖/記者謝婷婷攝)
記者陳瑩欣/台北報導
興櫃電機機械股長亨精密(4546)今(2)日指出,7年前拿統一發票報公司進項成本,抵扣營業稅,結果遭高雄國稅局認定,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3項規定,開罰112.5萬元,公司已完成繳納。
稅務人員表示,這批統一發票申報抵稅的時間,發生在106年5月至7月間,由於稅務人員稅務查核期限最長僅7年,只要公司「熬」過今年7月就可以安全下莊,但裁處書在113年1月17日寄出,「幾乎是壓線追查」趕最後一刻罰錢。
長亨今日重訊也指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以本公司106年5月~7月間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稅額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認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3項規定,罰鍰112.5萬元已全數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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