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怡杼/台北報導
保險業單一持股減半已納入保險法修正草案,對此,壽險公會理事長許舒博提出七大聲明,他強調,保險業資金來源與其他法人投資者相同,且是安定社會的重要力量,不應被差別對待甚至汙名化。
立法院財委會日前作出決議,請金管會刪除保險業持股的表決權,對此,許舒博發表名為《保險業資金在資本市場扮演的角色》的公開信,提出七大聲明包含一、保險業資金屬長期財務性投資,具有安定市場的作用;二、調降保險業持股無助於維持被投資公司股權的穩定,反將影響其經營績效;三、限制保險業持股比例將喪失維繫股市穩定的動能;
四、現行監理措施已可有效防範保險業介入被投資公司經營權,無調降保險業持股比例的必要性與急迫性;五、維持保險業持股比例及表決權,符合主管機關健全公司治理政策;六、限制保險業持股將使保險業資金欠缺有效去化管道,且影響股市投資者信心;七、保險業資金來源與其他法人投資者相同,且是安定社會的重要力量,不應被差別對待甚至「汙名化」。
許舒博指出,檢視國際法人集團投資慣例,如保險業或波克夏等投資公司,對投資對象的持股比率超過5%者實屬常見,各國亦未見對其有限制的措施,且法令對於保險業介入被投資對象的經營權已有明文禁止如前述,若監理機關認尚有不足亦可就個案態樣啟動其他監理措施,亦可達到相同效果。
同時,他也強調保險資金「不應被差別對待」甚至「汙名化」。許舒博說,目前政府四大退休基金或投信投顧發行的股票型基金規定,對於單一個股投資規定大多以10%為限制,保險業資金性質等同退休基金,運用性質則與股票基金相仿,且以本業而言,各項保險給付金額每年達到新台幣1兆元以上,已經成為維繫社會安定的重要力量,實有必要尋求長期穩定的投資標的,以維持對全體保戶的長期承諾。
他表示,單獨針對保險業調降投資股票比例的作法,似已忽略保險業資金的長期財務性投資特性及所具有的安定社會作用,而部分民意代表質詢認為保險業購買股票及行使表決權會不當控制被投資公司,更有誤解甚至汙名化保險業之嫌。
他指出,保險業收取保險費後,即須對保戶履行長期保障責任的承諾,為達成此一目的,業者必須就其資金做妥善的運用,以獲取穩健的收益。保險業在運用資金時,必須就收益性、安全性與流通性等要素加以衡量,並考量社會觀感及企業社會責任,綜合評估後下才會進行相關標的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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