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東集團旗下六家企業將合資共同經營遠鑫電子票證業務結合案,公平會點頭,代表集團發展結合悠遊卡、一卡通、臺灣通與E通卡等類的電子票證業務邁出一大步。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公平會今(11)日通過並宣布,遠東集團旗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遠鼎股份有限公司、鼎鼎聯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與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資共同經營遠鑫電子票證股份有限公司專營電子票證業務結合案,因尚無顯著競爭之疑慮,故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上述6家公司擬共同經營遠鑫公司,合致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結合型態。遠鼎公司以及其持股60%的子公司鼎鼎公司,合計取得遠鑫公司35%之股份,且遠鼎公司及鼎鼎公司合計取得遠鑫公司5席董事之3席,合致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規定之結合型態。
遠傳於行動通信服務市場占有率超過四分之一,且遠傳公司、太平洋百貨公司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100億元,遠鼎公司、遠東百貨公司銷售金額也超過10億元,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須向本會申報結合之門檻規定,且無同法第11條之1規定之適用,因此向公平會申報。
公平會指出,經考量參與結合事業分別經營行動通信、觀光旅館、大樓出租、紅利點數、百貨及銀行等業務,相關市場實屬高度競爭,且電子票證技術並非專利,市場仍有其他經營規模更大、更具市場力之發卡機構,新進業者遠鑫公司尚未具排除競爭對手之能力,本案結合後不致對市場競爭程度產生實質減損之效果。
公平會強調,本案結合後,參與結合事業得提供消費者新型態支付工具的產品,增進電子票證市場競爭程度,提升消費者付款之便利性及多元選擇,更可滿足消費者對較高金額之消費支付需求。
此外,遠鑫公司提供記名式電子票證掛失零風險機制,強化持卡人用卡安全及權益保障,公平會認為,其與既有業者形成良性競爭,是其結合對於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因此爰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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