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有困苦民眾賣屋籌錢,卻被課高額奢侈稅。(圖/東森新聞提供)
記者徐珍翔/台北報導
立法院去(2014)年底三讀通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條例」修正案,將對「非短期投機者」鬆綁,但該案在今年1月7日公布後,認定標準始終未明,對此,財政部昨(5)日表示,在參考過去實際個案後,已歸納出11類案件可免徴奢侈稅;一旦符合條件,今年1月9日仍未核課確定的案件也可比照。
財政部說明,可視為非短期投機的不動產交易案共11類,首先,2親等以內親屬(例如:父母、兄弟姊妹)所贈與的不動產,只要對方贈與前已持有超過2年,受贈後就算立即銷售也可免徵奢侈稅。再者,凡繼承「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的請求權,後續因此取得的不動產,銷售可免徵奢侈稅。
第三類,不同繼承人間,交換彼此來自同一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的不動產,之後銷售可免徵奢侈稅;第四類,依照遺囑,用遺產中不動產所成立的公益信託,受託人本於信託意旨銷售該信託財產,可免徵奢侈稅。
第五類,夫妻在婚前各自取得的不動產,只要符合自用不動產條件,銷售可免徵奢侈稅。第六類,持有房屋已逾2年或符合自用不動產條件者,若其車位是與同一社區他人的停車位交換而來,要倂同出售時,即使持有該停車位未滿2年,仍可免徵奢侈稅。
第七類,所有權人約定將自己的不動產以他人名義登記(借名登記),但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的情況下,在對方返還不動產後,只要兩人持有該不動產期間合計逾2年者,銷售可免徵奢侈稅。
第八類,所有權人在取得土地前,已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所有權人銷售該土地(遭房屋占用部分)給越界房屋所有人可免徵奢侈稅。第九類,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傷害,對方以不動產賠償的情況下,若為籌措醫藥費而銷售該不動產,可免徵奢侈稅。
第十類,所有權人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取得的土地,銷售可免徵奢侈稅。最後,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設立的組織,銷售受贈所取得的不動產,也可免徵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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