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徐珍翔/台北報導
民眾租屋,先和房東談好租金,最後卻被凹「代繳租賃所得稅」的案例時有耳聞。台北國稅局提醒,租賃所得應注意「實拿」概念──房客代繳稅款也算房東所得,因此,房客計算每月扣繳稅款時,所謂「租賃所得」應會高於合約所載「租金」。
台北國稅局表示,租賃兩造若約定由承租人(以租屋而言,即指房客)代替出租人(指房東)履行某項納稅義務,甚至是其他債務,承租人因履行該約定所支付的任何代價,都應視為出租人租賃財產權利的代價,與支付現金的租金性質完全相同。
該局進一步說明,根據全民健保扣取及繳納補充保費辦法,在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時,只要單筆所得金額達新台幣5,000元,還得按2%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此筆費用也得列入出租人的租賃所得。
舉例來說,某公司向房東租屋,雙方在租賃契約載明,該公司每月須付租金60,000元,此外,還必須負擔租金的扣繳稅款、補充保費應繳稅額。在計算租金扣繳基準時,必須把房租60,000元視為房東在繳納10%扣繳率及2%補充保險費率後的「實拿」金額。
因此必須用60,000元除以88%(1-10%扣繳率-2%補充保險費率)反推回去,再以結果6 8,181元乘以10%扣繳率,可知該公司每月應繳納租賃所得扣繳稅款為6,818元,另外,該公司還得繳納補充保費1,363元(6 8,181元乘以2%補充保險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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