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怡杼/台北報導
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帳戶間一定金額以下資金移轉時,需透過晶片金融卡或實體OTP,一定金額以上時,只能透過臨櫃或憑證辦理,對於業者爭取希望電子支付帳戶一定金額以下資金移轉透過簡訊OTP即可,金管會表示,要求透過晶片金融卡或實體OTP,主要是基於資訊安全考量。
金管會銀行局今(17)日召開「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公聽會,研商電子支付帳戶交易將根據交易金額多寡,以及電子支付帳戶綁定銀行帳戶和電子支付帳戶間移轉的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制。
當電子支付帳戶款項相互移轉時,若每筆/每日/每月交易金額未達五萬/十萬/二十萬時,需透過晶片金融卡或實體OTP,或者兩項以上技術,若金額為五萬/十萬/二十萬以上時,民眾則需臨櫃或透過憑證辦理。
也就是,在一定金額以下時,民眾A透過電子支付帳戶將資金移轉到民眾B電子支付帳戶時,須備有讀卡機,利用金融晶片卡或實體OTP密碼進行,達一定金額以上後,就必須臨櫃或憑證才能進行電子支付帳戶相互轉帳。
若為收付實質交易,消費者以電子支付帳戶支付款項且該帳戶綁定銀行帳戶,或者當消費者提前使用電子支付帳戶付款時,當每筆/每日/每月交易金額未達五千/二萬/五萬時,使用固定密碼則可交易。
當消費者以電子支付帳戶支付款項且該帳戶綁定銀行帳戶,或者當消費者提前使用電子支付帳戶付款,若每筆/每日/每月交易金額未達五萬/十萬/二十萬時,需要透過簡訊OTP動態密碼進行轉帳交易,若金額達5萬/十萬/二十萬以上時,則需要透過晶片金融卡或實體OTP或者兩項以上技術。
此外,為保護消費者,當電子支付帳戶連結金融帳戶,電子支付機構要求銀行付款時,銀行應該立即通知消費者,且若有交易糾紛時,電子支付機構必須負起舉證責任。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