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時間 101/06/1414:36:05
發言人 李承仲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兼發言人 發言人電話 27121555-1099
主旨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47號
符合條款第2款
事實發生日101/06/13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47號
2.事實發生日:101/06/1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大暉工程行之訴駁回。
4.處理過程:不適用。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不適用。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大暉工程行之訴駁回。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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