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公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圖/資料庫)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反媒體壟斷法」遲遲沒有著落,眼看媒體水平或垂直整合的情形不斷,為讓這些交易案有一致性的審查標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7日公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對於NCC以「授權命令」方式訂出一套審查標準,市場分析,此舉是賦予日後審查三大有線電視交易案時有參考依據,也相當肯定第五屆NCC的主委和委員有智慧、有效率的提出辦法。。
有線電視系統和頻道業者垂直整合的首例,就是「旺中併中嘉案」,NCC在2011年9月開始審查後,一直到2012年7月25日做出「有條件通過」的決議這段期間,引發外界熱烈討論,其中有一種聲音就是「當初NCC若一開始就有明確法律規範媒體不能集中化,就不會發生如此狀況。」而這也就是後來要制訂「反媒體壟斷法」的源由。
不過因為「反媒體壟斷法」部分條文爭議太大,立法院在2013年審查時無疾而終,但是眼見媒體水平或垂直整合的情形並不會因為立法緩慢而終止,為讓「中嘉案」、「台灣寬頻案」、「新永安及大揚案」有一致性的審查標準,NCC17日公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明訂有線電視系統在進行水平整合時,必須考量「市場占有率和集中度的變化」、「申請人或其關係企業經營頻道供應事業或代理頻道之情形」、「對國家安全維護之影響」、「對通訊傳播產業健全發展之影響」和「其他通訊傳播基本法所保障之公共利益」等項目。
對於NCC以「授權命令」方式訂出一套審查標準,市場分析,此舉是賦予日後審查三大有線電視交易案時有參考依據,同時代替「反媒體壟斷法」還沒出爐前的因應措施,避免因媒體整合可能再度引發的社會紛擾,相當肯定第五屆NCC的主委和委員有智慧、有效率的提出辦法,而且以「旺中併中嘉」和「大富併凱擘」這兩個案子來看,NCC對垂直整合的交易案已經累積很多審查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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