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代買台數科股票遭訴,《新新聞》完整報導開庭內容。(圖/翻攝《新新聞》)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台數科收購東森電視案」目前深陷「黨政軍條款」爭議,台數科呼籲,黨政軍條款不該被有心人操弄遂其所願。購買台數科股票的屏東縣議員宋麗華今天(20日)晚間回應,本人決非惡意,而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並依照一般交易方式,在證券市場上購買台數科的股票,藉此彰顯上市公司無法防堵黨政軍資金的漏洞,戳破台數科所謂可有效杜絕黨政軍介入的謊言。
對於自己購買一張台數科股票被台數科指為「奧步」,宋麗華20日傍晚表示,現行廣電三法的黨政軍條款,是要求有意投資媒體之投資人,其中不得含有任何黨政軍的資金,而且是嚴格的一股都不行,藉此杜絕黨政軍干預媒體的任何可能性。若有意投資媒體之投資人屬於非上市櫃公司,由於股票買賣交割方式須遵守公司法第165條的登記程序,尚有可能確認其中沒有任何黨政軍資金;反之,若有意投資媒體之投資人屬於上市櫃公司,依照目前集中市場的交易實務,既無事前防範黨政軍參股方法,亦無事後強制售出黨政軍持股的機制,無論是法律上或現實上都無從防堵黨政軍的介入。
宋麗華表示,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而廣電三法規定黨政軍不得投資媒體,但並未規定黨政軍所購買之股份無效,應屬於民法第71條但書之規定,不受前段無效之限制。
宋麗華認為,倘若黨政軍所購買之股份為無效,又何須處罰受投資的媒體,直至黨政軍退出?更何況,在證券交易市場依法購買的上市公司股票,如果無效,就要退還,又不知何人賣的?要退給誰呢?這樣會讓交易秩序大亂!相信法院不會這樣判的!
宋麗華說,本人向來關心黨政軍或中資是否影響或控制媒體經營,進而干預媒體內容。故當本人發現台數科打算以上市公司的身分購買東森電視股權,又在今年1月23日NCC公聽會時大言不慚說道:「…本公司未來取得停止過戶日之股東名冊時,皆會自行檢視股東名冊,針對新進法人股東,本公司亦將主動發函告知,若其有黨政軍背景則不得投資本公司股票,增資發行新股時也會比照前例,在在公開說明書封面顯著處註明顯黨政軍不得投資,以善盡本公司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云云。本人認為,在現行實務上,只要是上市公司就無法拒絕特定人或特定對象投資,所以特別依照一般交易的方式,在證券市場上購買台數科的股票,藉此彰顯以上市公司無法防堵黨政軍資金的漏洞,戳破台數科所謂可有效杜絕黨政軍介入的謊言。
宋麗華表示,根據NCC組織法第1條,特別要求NCC應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NCC有義務要切實執行現行廣電三法的黨政軍條款,同時呼籲NCC正視此一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國安漏洞問題,依現行法之規定及過去凱擘、TVBS、八大、中嘉和台灣寬頻等先例,不同意由上市公司申請取得廣播電視事業股份,以免黨政軍甚至陸資藉機掌控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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