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兆豐金董事長蔡友才。(圖/記者楊佩琪攝)
記者賴亭羽/台北報導
近日來有匿名人士在PTT上「一日一爆料」,對兆豐銀行2011年對TMT(台灣海路運輸公司)授信案提出多項質疑,兆豐銀昨日晚間發出澄清稿,提出三點說明。
兆豐銀表示,按銀行業授信案的核決層級,各個銀行均依其內部分層負責規定辦理,銀行業並無一致性之規定。兆豐銀有關本授信案之核決層級為常務董事會,故依規提報常務董事會通過後,方簽訂授信契約,某電視節目來賓稱核決層級應為分行經理(嗣改稱核決層級應為董事會),應是不了解兆豐銀規定所致。
再者,TMT授信案是臺灣海陸運輸集團因集中購買集團船隊所需油料,由其關係企業即借款人向本行申請開發信用狀及購料貸款額度,考量該集團當時船隊規模居國內第一,且本案授信用途明確,以集團營收及船舶租金收入為還款來源,案下並徵提集團負責人及國內營運公司為連帶保證人,嗣後隨額度增加另增提船舶一艘為擔保品。
最後兆豐銀提到,在催收未果後,原擬拍賣案下擔保品即船舶,惟TMT集團(包含借款人)向美國法院聲請破產保護,兆豐銀及其他債權銀行訴追及拍賣擔保品受制於美國法院破產程序而無法進行。鑑於破產程序冗長,為免船舶價值減損,兆豐銀採與其他債權銀行相同之方式,亦即依公開程序將本授信案之債權出售予第三人(即買方),出售後債權回收將近九成。至於買方嗣後就該債權如何處理,為買方之權利,兆豐銀表示無權置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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