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馥詠德章法律事務所律師蔣昕佑指出,現在因為無相關的網購侵權商品法條,因此平台商雖願意付出法遵成本,但尚無法條可依靠。(圖/記者林昱均攝)
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
網路購物盛行,但是網購平台出售的商品若發生侵權問題,責任又該歸誰?平台商是否該負把關義務?馥詠德章法律事務所律師蔣昕佑今(24)日出席「網購平台商品侵權責任歸屬及消費者權益保障」公聽會時表示,平台商現在處於無所適從的情況,並時常求助律師詢問這類侵權商品問題,然而現行法律中並無此類規範,也讓各平台商雖然願意付出法遵成本,但苦無法條可依靠。
日前有不肖商人製造仿冒的A文創公司商品,並在平台網站上販賣,有消費者買到後才知為山寨品,而A文創公司也提告不肖商人。而過去案例中,則是有廠商連帶控告平台業者,要求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不過當時的高等法院100上字第752號判決而言,法官認為平台商尚無法條能有自行審查的空間,且要求平台商賠償不僅懲罰過重,且甚至會影響整體網際網路發展,反而對消費者不利。
對於過去的判決,蔣昕佑認為關於侵權商品不是只有商標上的問題,也可能有著作權問題,但很可惜現行法規只有著作權法第6章有特別規定到相關部分。他也指出,未來修法可能有2大方向,也就是讓平台商事前審查商品後再上架、或是低度的管制要求。
對於事前審查再上架,蔣昕佑分析,包括律師、各大學者都知道,相關的控管成本恐怕還是得轉嫁到消費者身上,而且有些業者貨根本就不會到平台商倉庫,而是自己收到平台商轉介的訂單後才出貨,換句話說,事前審查再上架方式,在實作上可說是窒礙難行。
至於低度的管制要求,蔣昕佑認為這是比較有機會實踐的,商標權利人發現自己遭到山寨商侵權後,向平台商做「通知」,而平台商審查後發現確實為山寨就會「下架」。不過他也指出,重點是要在合理的程序,目前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有提出通訊傳播法草案,「這當然很好,因為適用於所有ISP(網路服務供應商),但我還是建議再修正商標法因應。」
另外,蔣昕佑也建議,未來通訊傳播法通過、做為通盤修法後,經濟部可以再做後續的商標法補足,但他也強調在法條制定上仍須留給主管機關一定的裁量空間較為適當,「不能把法條訂得太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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