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副局長鮑娟。(圖/記者林世文攝)
財經中心/台北報導
網購商品侵害智慧財產權時,平台業者「連帶責任」難界定。對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為,相較於修正《商標法》或《著作權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提出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已規範到網路平台提供者的責任,「會更恰當」。
被問起網購商品侵害智慧財產權時,平台該不該負連帶責任?看似簡單的是非題,在實務上卻讓律師難以啟齒,因為高等法院、智財法院認定不一的狀況時有耳聞,這也使得平台業者高喊修法,以免動輒得咎。對此,智慧財產局副局長鮑娟24日出席「網購平台商品侵權責任歸屬及消費者權益保障」公聽會給出明確答案,認為《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已涵蓋平台業者相關責任,不宜單獨修正《商標法》或《著作權法》。
鮑娟指出,其實《著作權法》第90條之4到12,已有網路平台業者可適用的免責規定,但實務上,根據法務部函釋,平台業者的責任還可以依據《民法》第185條個案認定。因此,她認為,網路購物可能產生的侵權行為,不只涉及《商標法》與《著作權法》,也可能和其他刑事、民事保護的法令相關,應避免逐一立法規範。
「以我們來看,目前《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15條到17條其實已經包含電信業者,在立法說明中還有提到一些網路內容服務提供者的免責權。」鮑娟說,就網路平台提供者的責任而言,該法有原則性的規定,將是保護智慧財產權權利人較恰當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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