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調查顯示,台灣金融科技(FinTech)競爭力在亞洲已開發國家中,居亞洲四小龍之末。(圖/達志影像/示意圖)
整理/劉書甯
台灣的金融監理沙盒法規終於過關,相對於先前已有監理沙盒法規的國家,如英國、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尼等都是海洋法系國家,此次台灣的監理沙盒上路,可謂在大陸法系國家中開先河,對於台灣的金融科技發展,踏出了重要的一步。
台灣在現有的法規中,能拉出沙盒這樣一個「框架」,讓有潛力的金融科技能在這個框架下做嘗試。比起海洋法系國家,允許使用較寬鬆的guideline進行嘗試,大陸法系法律體系相對嚴格,因此必須透過監理沙盒提供法律空間,必須克服可能牴觸原法的系統性衝突,如今能順利完成,實為可貴。
但光是靠著監理沙盒法規是不夠的,最重要的還是仰賴:1、 創投基金(Venture Capital)資金支援;2、創新商業模式 (Business Model);3、更友善的金融業與科技業環境,才能真正養出很多「獨角獸」。從美國、中國這兩大產生最多金融科技「獨角獸」的市場,並出自於金融沙盒,便知上述3個關鍵條件之重要性,但台灣的確需要先透過監理沙盒來改變當前過於嚴格的監理環境。
沙盒「入學易,畢業難」?
監理沙盒有2個最重要關卡,一是進入前的審查,二是「畢業」資格的裁量,由於業者一旦進入了沙盒,等同可以不受既有法律限制,若業者能畢業,也就是主管機關認為業者所推出的業務、技術,確實有市場空間,值得政府修法來開放。
因此,業者的正式畢業,等同宣告金管會轄下包括銀行局、保險局、證期局等重要單位,必須開始調整相關法規來幫助業者發展。
然而,監理沙盒法規通過之後,業者可能碰到「入學易,畢業難」的處境,為了讓整個審議機制禁得起考驗,不會受到政府的保守思維限制,我們特別規定了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盡可能透過學者專家共同參與,讓各種有機會成功的金融科技可能性,在沙盒裡面實現。
正因為如此,相對於金管會原本提出的版本,1年之後能再額外申請最多展延18個月,立法院財委會進行評估後,拍板沙盒期間可展延至3年,第一階段至少先給1年,最長可延至3年。倘若做得好,還能「提前畢業」,考量現實的環境因素與困難,新創業者在進行試驗時,預期恐怕會很辛苦,特別是面對已有一定規模、財力的現有業者,還有新創業者在執行初期,可能遭到既有業者抵制或政府限制,倘若不多給予一些時間,新創業者失敗的可能性很大。
新創業者可能被「穿小鞋」
坦白說,想要進行創新實驗的金融科技業者,除了財力、業務規模不如既有的業者之外,另一個問題在於他們可能無法取得必要的資料共享。
舉例來說,聯徵中心的徵信資料只能給銀行會員,不會給非銀行成員,因此與銀行放款業務相關的新創業者,就調不到徵信資料,進入沙盒的新創業者,可否比照既有業者取得同樣資料?此外,再舉一例,如同健保局也不會提供非壽險業者醫病給付資料,所以倘若與保險給付業務相關的新創業者,除非他能取得消費者的相關就醫資料,或從壽險業者對外公告訊息中,整合出足以進行大數據分析的資料,否則也難以精算,上述問題對甫進入沙盒的金融科技新創業者而言,挑戰都不小。
金融業是管制行業,現有業者都已建立公會,具有共享資料的機制,加上金融從業人員也都必須取得法定證照資格,而且還要出資維護資本適足率,或提撥金額符合存款準備率,但透過沙盒進場的業者,等同不用繳保證金,不用考證照,就能進到金融市場,未來很可能遭到來自既有業者、乃至政府的差別待遇。不難預料未來金管會各局處可能成為「訴願中心」,金融科技新創業者更可能遭遇被各種既有力量「穿小鞋」。
資本與資安的拉鋸
而另一個重大的拉鋸,在於資本與資安問題。我們並未訂定資本額多寡來作為資安標準,但倘若進入沙盒的業者,在執業期間發生任何違反消費者權益情事,仍須接受《消保法》裁罰,換言之,就算他進入沙盒,也沒有因此得到《消保法》的豁免,透過這種方式不僅保障消費者權益,也不用硬性規定資本額門檻要求。
當然,也有委員一度堅持要求同樣的資安標準,但最後多數的委員認為,在小業者與既有的大型業者之間,以同樣的資本標準來要求太過嚴苛,更何況,假設消費者願意成為這些「金融實驗者」的客戶,事先應評估過相關風險的可能性。在此情況下,假若銀行有100萬名客戶,小業者起初可能僅有1萬名客戶,等到客戶數增加至5萬,小業者基於安全考量,自然會投入更多成本強化資安,所以我們最後決議,
另行對資安標準做資本額要求。
以現階段來看,我們給予金管會相當大的行政裁量空間,包括對於怎樣才是適合畢業的業者,並沒有設定規模、頻率等任何量化標準,而是充分授權金管會定奪,一切仍視金管會如何協助沙盒業者順利畢業,進而修法來讓業者結束實驗期,正式進入體制。
在修法期間,為了避免立法機關的修法進度影響業者發展,在規定上也特別訂定,倘若是由於非行政機關因素造成修法延宕,業者將仍形同處於沙盒實驗期中,最長審核期間為2個月,絕不會「無限期」拖延。
除了上述挑戰之外,進行金融試驗的新創業者,也可能碰到所謂的「抄襲」問題,例如僅是區區修改程式,被抄襲者卻無法用專利權抵制。此時,只能透過審議時間保有原業者的優先權,每案審核期間都間隔3個月,維持先進入沙盒的業者領先對手的優勢;另一做法,則是金管會在業者申請沙盒之後,避免在網站上公告過於詳細的資料,防止業者商業機密輕易外洩。
沙盒並非萬靈丹
然而,沙盒並非萬靈丹,像是新加坡有2家沙盒業者,英國則超過40家,這兩個國家都具有國際金融中心的定位,例如倫敦進入沙盒的公司,有三分之一業者是從事外匯業務,但迄今並未出現「獨角獸」。換句話說,並非沙盒一開就可以養大業者,關鍵仍須回歸市場本身的機制與特性,以美國、中國這兩個「獨角獸」最多的國家為例,他們的共通點就是網路公司非常龐大,加上創投基金足以提供夠用的資金,金融實驗才得以成功、蓬勃發展。
日本則是另一個沒有監理沙盒,但卻值得探討的成功案例;事實上,日本的金融監管也很嚴格,但他們的監理機關有個特質,就是不過度定義金融業務範疇,例如他們就不認為「比特幣」需要納入監管,所以連日本機場都可以合法購買。
與台灣的監管環境大有不同,我認為監理機構應適時讓管理權責點到為止,才不會阻礙金融實驗發展的活力與可能性。舉例來說,在日本,機器人理財已很普遍,但若是在台灣,可能會引發機器人「無照」販售基金的論戰。
真正能讓金融實驗中的業者成功,比起沙盒,更重要的是透過大數據掌握分眾,如此一來就等同開闢另一個新市場,並且重新組合生產要素、區別定價,有效掌握技術與生存之所在,這就是Know–how;而若以台灣整個大環境來看,除了立法院已通過監理沙盒,踏出第一步,接下來我們仍必須追求3大先決條件,包括好的創投基金支持、好的商業發展模式,以及更友善的金融與科技業互動,如此一來,才能期待真正看到金融實驗創新在台灣源源不絕發展。
◎名家觀點:郭正亮
現職:立法委員
學歷:美國耶魯大學政治學博士
經歷:文化大學國際企業管理研究所副教授、美國艾森豪獎金得主
▼台灣銀行家12月號雙封面。(圖/金融研訓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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