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洗錢防制法》已在今年6月上路,力拚擺脫落後的形象。(圖/路透社)
撰文/蘇秋惠
我國《洗錢防制法》自1997年起施行,同年加入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APG),為符合國際標準及因應實務運作所需,期間歷經多次修法,並於2001年及2007年先後接受兩輪APG相互評鑑。惟近年來國內外洗錢與資恐事件頻傳,且洗錢手法、管道更趨多元化,又2018年將接受APG第三輪評鑑,為提升我國洗錢防制體質,《洗錢防制法》修正案遂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於2016年12月28日公布,自2017年6月28日起正式上路,其授權子法於同日生效。
新制之落實強調4個面向
《洗錢防制法》新制係參酌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於2012年發布的「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與武器擴散國際標準」40項建議等國際規範增修法條。從洗錢行為定義、適用範圍、前置犯罪、客戶審查機制、交易紀錄保存、邊境金流管制、罰則等皆逐項規範。
在金融機構適用方面,考量融資性租賃亦為洗錢的可能態樣,且風險相對高,也將其納入適用金融機構規範;銀樓業因國情文化因素,修正列入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該項;電子支付機構與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則為金管會指定適用的金融機構。為使必要時追蹤資金流向有所依循,未來無論金融機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加強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及保存必要交易紀錄,違規者則有對應罰則,針對高風險國家或地區,金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要求金融機構採取強化審查與防制措施,或甚至限制、禁止與其從事交易。洗錢之前置犯罪,舊制中係強調「重大犯罪」,因犯罪成立門檻相對高,致使實務上不易追訴洗錢犯罪,而新制擴大前置犯罪範圍,包括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等特殊洗錢罪及未遂犯,均有罰則機制,以徹底打擊可疑金流背後的犯罪行為。
綜觀來說,新制之落實強調4個面向:1、提升洗錢犯罪追訴可能性;2、建立透明化金流軌跡;3、強化我國洗錢防制體質;4、增進國際接軌。
因應新制,金融機構應加強帳戶及交易監控能力
隨著《洗錢防制法》新制上路,《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亦同步生效,金融機構如於確認客戶身分時,發現疑似使用假名、人頭戶等情事,得婉拒與其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並應定期審查既有客戶身分以確保資料更新,依風險程度採取相應的內部控制程序,引入新興科技加強帳戶及交易監控能力。
原則上,金融機構針對新台幣50萬元以上(含等值外幣)的通貨交易應向調查局申報,若屬金融機構間的交易及資金調度、代理公庫業務所衍生的代收付款項等,如經確認身分且無洗錢疑慮者則免申報,惟相關紀錄憑證仍需確實留存。
日前我國於今年7月20日正式脫離APG過度追蹤程序,顯見法制面的進展已受國際關注,包含修正《洗錢防制法》、推動《刑法》沒收制度與《資恐防制法》。惟在實務面上,業者對風險的敏感度與自律仍是核心關鍵,觀察國內外洗錢案件,更印證法令遵循與內部控制的重要性。
雖然法遵制度的建置可能將影響成本結構,但若不慎觸法,後續面臨的罰款與聲譽損失更不容小覷,故業者應重整思維,檢視各環節是否符合規定,應用科技整合降低成本,加強教育訓練,確保每位高階主管、專責人員了解其職責與違規後果,如發現可疑交易或事件,應即時通報以利主管機關在第一時間進行有效因應措施,透過法制面及實務面的作為,期許我國於2018年第3輪評鑑中爭取佳績。
▼台灣銀行家9月號雙封面。(圖/金融研訓院提供)
※ 精彩全文,詳見《台灣銀行家2017年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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