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圖/記者戴瑞瑤攝)
記者戴瑞瑤/台北報導
拔管風波持續延燒,如今連金管會主委顧立雄都被燒到,不滿顧立雄屢次避談此話題,任本週召委的國民黨立委曾銘宗臨時變更立法院財委會明天(3日)議程,請金管會、科技部、教育部等,就公司治理角度,說明管中閔擔任台哥大公司獨董適法性及出席薪酬委員會有無利益迴避疑慮問題,進行專題報告。而金管會在送交立法院的報告中指出,證交所檢視台哥大所提供的聲明書及教授證書等資料,沒發現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的規定,並強調,教育部認定台大校長遴選過程的相關適法疑慮,「非金管會職責」。
日前電子媒體詢問顧立雄,對於教育部駁回台大選管中閔當校長一案,有沒有任何看法,顧立雄連7次回應「這不歸我主政」。立委曾銘宗則認為,「教育部既白痴又可惡」,他說,台哥大請管中閔當獨董,管中閔在去年5月2日就向台大校方申請核准,台大在5月17日核准,台哥大6月開完股東會後,管中閔依台大已同意的函,就可出任台哥大獨董,而台大10月2日與台哥大的產學合作契約。但教育部卻主張管中閔10月2日簽產學合作契約後,才可去兼任台哥大獨董。
而《聯合報》的主筆室2日也刊出一篇文章,當中指出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的規定,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的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且獨立董事持股及兼職應予限制,且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但教育部駁回管中閔聘任案,就是認為他擔任台哥大的獨董是在台大同意之前,是「違法兼職」,並認為其擔任獨董和公司有重大利害關係。而金管會作為證交法的主管機關,是否對於管中閔違法狀況去了解。
根據金管會送交到立法院的報告,報告中指出,依照台哥大所示,於去年6月14日經股東會選任管中閔為獨立董事,其並已於今年1月12日辭任,經證交所檢視台哥大所提供的聲明書及教授證書等資料,沒發現管中閔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4項的規定。
另外,台哥大在去年6月14日經董事會決議,委任管中閔擔任該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管中閔在擔任台哥大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期間,該公司曾在去年8月2日召開1次薪資報酬委員會議。
金管會也再次強調,有關教育部認定台大校長遴選過程的相關適法疑慮,以及公立學校教師於兼職前是否取得服務學校的同意,涉及到公立大學校長的聘任,與教育部專任教師兼職的規定事宜,「不是金管會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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