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戴瑞瑤/台北報導
金管會昨天(16日)龍巖總裁李世聰持股彰銀申報不實,重罰600萬元,成為持股申報不實遭重罰的首例。但為何只罰錢跟限期處分持股,卻沒有因為李世聰構成不誠信、不正當而解除他彰銀的董事職位?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今天(17日)表示:「李世聰僅申報程序事項的違反,我認為還不構成實質的所謂『不誠信、不正當』。」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圖/記者戴瑞瑤攝)
根據金管會的調查,李世聰在2016年8月間申報彰銀持股比率7.02%,之後他在2016年9月及12月間持股雖持續降低,但卻透過4家外資投資公司的帳戶增加彰銀持股,進一步查證後發現,這些外資投資帳戶購買資金來源是境外的公司,而境外公司的代表人就是李世聰的女兒,依規定,這樣的股份應加計為李世聰同一關係人的持股,李世聰跟同一關係人在2016年8月24日的持股比率應為9.06%,但李卻沒有如實向金管會申報。
依照金管會規定,持股超過5%申報後,應該每增加1%都要再申報,並且超過10%以上就要由金管會做大股東審查。
顧立雄表示,李世聰主要是違反持股超過5%以上、每超過1%要申報,我們對於應該要申報卻沒有申報進行裁罰。但之前有媒體爆料李世聰曾持股超過10%?顧立雄說,李世聰有不同的時間點在進出,銀行局花了很多時間去檢查他進出的時間點,所以我們就是依照他取得的持股,然後參照所有同一關係人的股份,包括他的龍巖持有的股份等,綜合來算他的持股比例,我們最後就以處分書所記載的為準。
但既然持股申報不實,為何不用負責人資格準則中「不誠信、不正當」,將李世聰解除其彰銀的董事職位?顧立雄說,這部份我們金管會經過討論,認為這種程序事項的違反,還不構成實質的所謂不誠信、不正當,我們處他罰鍰跟命令他處分掉不實申報的持股,應該就足以合乎規定。
▲龍巖集團總裁李世聰。(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顧立雄表示,「負責人資格準則」中規範的「不誠信、不正當」,這標準本來就值得斟酌,現在很多的金融機構負責人到現在為止還有很多官司在身、經過檢察官起訴,我們都還沒有認為到不誠信、不正當,所以當我們劃下一條線說這標準要怎麼設定的時候,我們當然要適用到全體,我們認為刑事案件的起訴,都還沒有構成我們認為不誠信、不正當,那像李世聰這樣子所謂的程序事項申報義務的違反,是不是足以認為不誠信、不正當?這都還需要斟酌。
但在銀行局請李世聰書面說明時,卻回應得不清楚。顧立雄說,他說的不清不楚,跟不誠信、不正當為什麼可以畫上等號?每一個人都有捍衛他自己作為的權利,我們是根據我們查得的相關資料,認為他那個境外公司的代表人是他女兒,那個境外公司透過基金購買彰銀股票,最後李世聰主張說有移轉出去,對他這樣的說明,我們認為不可採。但說明不可採,不代表有不誠信、不正當的行為。
那麼李世聰在彰銀董事當選的正當性有請彰銀說明嗎?顧立雄說,董事當選涉及到股東會的召開,他當時正是由股東來選舉的,所以如果有其他股東表示對他董事資格有意見,那構成公司法相關程序要走民事訴訟,如果從法律上來看,撤銷股東會決議時間已經過,所以其他股東如果還有法律上主張,這要由律師去處理,金管會不介入。
▲彰化銀行(圖/記者黃克翔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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