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解釋令,都更權利變換後分配面積不足,領取現金補償可免徵營業稅。(圖/記者曾俊豪攝、示意圖)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如果以權利變換的方式參與或實施都更者,若都更完成後所分配的土地及建築物,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或者應分配的面積,依規定領取現金或差額價金,屬於土地所有人權銷售土地行為,依規定可以免徵營業稅。
所謂權利變換是指透過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都更實施者提供資金,在該土地興建新的房屋,興建完成後,雙方依據更新前權利價值與提供比例,分配更新後分配建築物及土地。也就是,實施者提供資金興建房屋,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將更新後的部分建築物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交換部分土地的互易模式。
財政部指出,106年曾經發出函釋,都更實施者(營業人)依都更規定以權利變換的方式提供資金、技術或者是人力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在實施完成之後,取得更新後建築物及土地應有的部分,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權利價值為其銷售額。
考量土地所有權人於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過程中,如發生應分配房地面積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導致無法分配,或實際分配房地面積少於應分配面積情事,所領取的補償金或差額價金,應否課徵營業稅滋生爭議。
經該部函詢內政部意見表示,權利變換後權利價值計算及差額價金找補應屬權利變換範疇,意即土地所有權人領取補償金或差額價金,不屬出售應分配房地取得代價,基於上述理由,核釋免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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