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不分區立委。(圖/記者黃克翔攝、示意圖)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第15任總統、副總統以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即將到來,企業或個人捐贈給特定的政黨、政治人物或者擬參選人,如果符合政治獻金法的規定,在申報所得稅時,企業可以列報為捐贈年度的的捐贈費用;個人可以作為捐贈年度的列舉扣除。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台北國稅局表示,企業或個人政治獻金,有其政治獻金法的限制規定。對政黨或政治人物每年捐贈總額在政治獻金法有不同的規定,以企業來說,對於同一政黨、政治團體上限為300萬元、不同政黨政治團體600萬元、對同一組擬參選人100萬元、不同擬參選人200萬元;且列報當年度的捐贈費用,不可以超過當年度所得額的10%、且不得超過50萬元。個人列報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且不得超過20萬元。對於政黨、政治團體或者是擬參選人所開立的捐贈收據,要符合監察院的規定格式。
至於總統副總統與立法委員在明(109)年1月11日舉行投票,對於擬參選人的捐贈須在前一日,也就是1月10日完成捐贈。如果是超過10萬元現金捐贈,應以支票或經由金融機構匯款為之。
▲政治獻金抵稅規定。(圖/台北國稅局提供)
政黨捐贈 全國不分區立委、區域立委以及原住民立委得票率要達1%
對政黨的捐贈,須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的得票率達1%。台北國稅局表示,所以這次選舉可以接受捐贈的政黨,包括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民國黨、台灣團結聯盟、信心希望聯盟、時代力量、新黨、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及親民黨等九大政黨可以節稅。
至於,新成立的政黨,像是民眾黨等,則以下次選舉的得票率為準,所以要等到明年的1月11日之後,得票率符合規定,捐贈者才得以列報。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的捐贈,該捐贈費用或列舉扣除額,不予認定。
五大型態的企業 不能捐贈政治獻金
台北國稅局指出,有五大企業捐贈政治獻金: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20%的民營企業;二,與政府機關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的廠商;三,政黨經營或投資的事業;四,與政黨經營或投資的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的廠商;五,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其累積虧損的認定以前一年度財務報表為準。
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如因不符規定,而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者,則該捐贈的營利事業或個人不得列報捐贈費用或列舉扣除額。
台北國稅局提醒,企業、個人捐贈政治獻金時,除應符合政治獻金法相關法令規定外,請記得取得並妥善保存受贈單位開立符合監察院規定格式的收據,做為捐贈年度營利事業費用或個人列舉扣除額的證明,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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