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營養午餐示意圖。(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財政部核釋,經營學校的營養午餐營業人,假使有銷售營養午餐之外的貨物、勞務者,如果該部分的銷售額如果未超過使用統一發票的標準,也就是還未超過20萬元,該月的營業稅可依照全部銷售額的1%計算;但是如果超過20萬元,營業稅則依照全部銷售額的5%計算。
財政部的核釋有限度的鬆綁營養午餐業者可兼營,卻不能夠喧賓奪主,營養午餐業者主要業務仍為經營學校的營養午餐。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2017年函釋營養午餐如果有提供餐點給學生、教職員工活動使用,且該部分銷售額未達20萬元,則同樣還是適用營業稅率1%;但是如果發生非「專營」,也就是提供餐點給非學生及教職員的活動使用,即使未達20萬元,則仍適用使用統一發票的標準,也就是要課徵5%的營業稅,主要就是希望營養午餐業者專心經營該業務。
但是考量營養午餐的營業人產能閒置或者商業考量,財政部修正前函釋,鬆綁營養午餐的業者可以小部分、有限度的兼營。依據新的函釋財政部說明,營養午餐甲業者如果2019年經營學校的營養午餐,每月銷售額是100萬元,如果今年3月起有兼營或經營其他餐點,則會產生兩種情形。
一,如果甲兼營的餐點業務每月銷售額是10萬元,就甲的全部銷售額110萬(100萬+10萬)按營業稅率1%課徵。
二,如果甲兼營的餐點每月銷售額達到30萬元(也就是超過20萬元),則就甲的全部銷售額130萬元課徵5%的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其他兼營的部分也包含提供教職員、學生活動使用的餐點部分,避免營業人偏離主業。財政部也提醒營業人應注意自身的營業情形,以免影響了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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