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計師財務簽證刑事責任座談會圓滿落幕,產官學界齊聚,呼籲合理化專業責任規範,促進產業永續發展;立法院朝野三黨五位立委出席,表達支持。圖右為東吳大學會計系教授李坤璋。(圖/業者提供)
記者陳瑩欣/台北報導
近年會計師因取得資訊有限、依法核簽財務報告,卻事後捲入刑事責任的案例頻傳,引發專業界高度關注。5大會計師公會日前共同舉辦「會計師財務簽證刑事責任座談會」,與會學者、立委與實務界一致呼籲,應在公司治理與法令遵循前提下,合理界定會計師於有限資訊下的責任邊界,避免將專業判斷與故意不法行為混為一談,以維護資本市場穩定與會計師正常執業環境。
座談會主持人、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張威珍指出,會計師界正面臨「二高二低三不」的結構性困境,也就是高風險、高責任、低容錯率、低報酬,加上不敢接案、不願久留、不易傳承,已衝擊人才培育與產業永續,導致學生不願就讀會計相關科系,畢業後也不傾向投入會計師事務所。
國策顧問黃奕睿則表示,台灣現行制度過度以事後結果回溯責任,與美國著重處罰實際不法行為者的立法精神不同,將會計師專業判斷與結果直接科以刑責,標準過於嚴苛。
多位立法委員也在座談會中表態支持制度檢討。立委羅明才、吳思瑤指出,基於罪刑法定主義與比例原則,現行法制下對會計師「期後事項」的義務界線仍不明確,實不宜動輒追究刑事責任;立委林國成亦表示,若非蓄意行為,不應科以刑責。立委黃秀芳、張智倫也表達相同立場,與會立委一致認為,必要時將推動修法回應制度性問題。
座談會上半場聚焦於「期後事項」的審計準則規範。台北商業大學教授林維珩指出,財報出具後若發現疑義,是否修正及後續作為,應視管理階層態度及會計師的法律權利義務而定,必要時應諮詢法律專家;同時也須考量會計師的獨立性與保密義務,並非可任意對外揭露資訊。
台灣大學助理教授陳思帆則表示,目前期後事項的會計師義務界線並不明確,期後事項原應限於「查核報告出具時已存在、但當時未被會計師所知悉」的事實,不宜僅因事後取得尚待查證的資訊,就回溯課予會計師對前期財務報告的刑事法律責任。
中正大學教授黃劭彥進一步指出,期後事項的判斷高度仰賴會計師專業判斷,實務上有必要研議訂定更明確、可操作的指引,避免會計師陷入進退失據的困境。
東吳大學會計系教授李坤璋補充表示,台灣在制定審計準則與會計師簽證責任時,應考量本土實務環境,因地制宜檢討相關規範,不宜動輒以刑事責任處理專業判斷爭議。
李坤璋認為,會計師簽證責任應朝除罪化方向思考,專業疏失宜回歸行政監理與專業懲戒機制處理,並建議比照律師制度,將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的運作獨立於行政機關體系,以維護專業自主性與制度公平性。
全國律師聯合會秘書長林俊宏指出,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面對不明確法律概念,將承擔高度被處罰風險,因此如何讓受規範者「可得預見」法律禁止的界線,是立法設計的重要關鍵。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蔡景聖表示,依最新實務見解,證交法第174條第2項第2款後段,關於會計師查核未予敘明的刑事責任,係規範年度財務報表,並不及於季報。
台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楊岳平指出,證交法第174條第2項第2款設置刑事責任的目的,在於嚇阻會計師明知財報不實仍予以簽證的高度故意行為,不宜僅因技術性規範違反,就推定具有刑事故意。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蕭宏宜則強調,審計準則已明確規定會計師於財務報表發布後並無「查核」義務,因此期後事項自然不應落入證交法第174條第2項第2款的刑責範圍,且即便課予作為義務,也須考量實務上是否具可行性。
座談會最後,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理事長邵志明總結表示,公會長期努力的目標在於促使會計師整體執業環境持續改善與健全,但在現行制度下,期後事項相關規範仍不明確,使會計師於面對不確定情況時承擔過高風險,期盼透過制度檢討與修法討論,為會計師建立更合理、可預期的執業法制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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