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商業司長李鎂。(圖/記者林淑慧攝)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大同公司經營權之爭持續延燒,經濟部商業司長李鎂今(9)日宣佈,經濟部依據公司不應自行拒發股東選舉票及剝奪股東投票表決權等四大理由,駁回大同董事變更登記申請。
大同公司上月30日召開股東會,公司派、市場派爆發經營權之爭,市場派認為投票權遭到剝奪,影響股東權益,經濟部今天召開記者會說明大同案變更董事登記申請之審議結果。
李鎂表示,大同公司無權自行刪除表決權、此行為已傷害公司治理及股東權益,因此駁回大同公司新選任董事之變更登記申請。經濟部所提四大理由如下:
▲大同公司總部外觀。(圖/記者湯興漢攝)
第一、公司法明定股東擁有表決權、選舉權,在主管機關、法院並未表達意見前,大同不應自行拒發剝奪股東投票表決權,且大同股東會議事錄出席內容記載中,是否涉及違反企併法、兩岸條例等法規,且有不算入已發行股份總數情事,無從由大同認定刪除。
第二、公司所送股東會議事錄「出席」欄位內記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2,339,536,685股…及扣除依企業併購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民法第71條無表決權股1,247,468,097股…實際出席股份總數為994,856,677股。…」然是否涉及違反企併法、兩岸條例等法規,而有不算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情事,無從由公司逕予認定並予刪除。
第三、大同公司前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表示,於109年5月間已向法院聲請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之訴,同時聲請假處分,足見公司亦認為有關股東權或表決權是否存在,亦應由法院進行認定。
第四、公司本次扣除股東會股數部分,顯然缺乏依據並與法令有違。前開股數既不應扣除,則依公司股東會議事錄記載實際出席股數已有未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情形,顯與公司法規定不符且無再為補正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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