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策會執行長卓政宏。(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高兆麟/台北報導
立委高虹安質疑,資策會執行長卓政宏去年領交通部所屬財團法人8萬5千元兼職費,引發外界議論。資策會今(27)日再發聲明指出,卓政宏依法兼職,兼職費並非薪水。
高虹安今在立法院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卓政宏自己在外兼職還領兼職費,事證非常明顯,上面就寫有兼職費,凡走過必留下痕跡,鐵證如山擺在眼前,卓政宏不能迴避,想知道他要如何回應。
資策會指出,卓政宏擔任鐵研中心董事是無給職,行使職權時領的兼職費,包含交通費、車馬費、出席費等並不是薪水,都依交通部核准的兼職費規範辦理。
以下是資策會聲明全文:
財團法人法第52條明訂,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無給職職務於開會等行使職權時,得受領各項非勞務對價之合理報酬,並應適用「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又此等兼職費包含交通費、車馬費、出席費等(參大法官釋字第282號、財團法人法立法理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釋)。
鐵研中心設置條例規定「本中心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其董事及監察人兼職費支給基準亦規定「本中心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本中心董事及監察人係依法令奉派或經服務機關(構)、學校許可兼任者,其兼職費之支給事項,依行政院訂頒之「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辦理;非屬軍公教人員兼任者,亦同。」;「董事及監察人之兼職費,依月支數額新臺幣八千五百元支給。」:「本基準經董事會決議,並報請交通部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綜上,本會執行長擔任鐵研中心董事係無給職,於行使職權時受領之兼職費(亦即交通費、車馬費、出席費等),不是「薪水」,亦均係依經主管機關交通部核准之兼職費相關規範辦理。本會呼籲身為立法委員者,不要錯誤解釋法令誤導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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