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勞工在餐廳工作因視力受損常打破盤子,最後成功申請到失能給付。(示意圖/記者鄺郁庭攝)
記者廖婕妤/台北報導
為保障勞工保險權益,勞動部設有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爭議審議救濟制度,若是民眾對於勞保局核定事項不符,可提出申請爭議審議,一名餐廳工人阿文去年底因病辭職退保,今年4月診斷永久失能,向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卻遭拒,阿文不服申請審議,若以月投保薪資3萬元試算,最終可獲賠44萬元。
據統計,今年前11月因不符勞保局核定申請爭議審議尋求行政救濟的案件共有3184件,經爭議審議制度獲得救濟的比率約42%。
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副司長郭培榮說明,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在加保期間發生傷病事故,在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可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的相關保險給付,也就是說,離職退保後1年內還是可請求勞保傷病給付。
郭培榮舉例,阿文在餐廳工作,但因視力越來越模糊在去年11/10辭職,隨後到醫院就診罹患糖尿病視網膜病變,治療一段時間後今年4/15診斷永久失能,於是向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不過勞保局審查後,認為阿文是今年1/7初診、4/15診斷永久失能,屬於保險效力停止後發生的保險事故,不符合失能給付請領規定,核定不予發給阿文所請失能給付。
阿文不服,向勞動部申請爭議審議,經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會審查,阿文主張其在加保期間即因糖尿病持續就醫,曾多次至醫療院所看診治療眼晴,但勞保局僅依就診醫院出具失能診斷書記載其1/7於該院初診,認定阿文眼睛失能是屬於保險效力停止後發生之保險事故,而否准所請失能給付,難認妥適,勞保局應查明阿文在加保期間是否曾因糖尿病視網膜病變就醫治療,於是撤銷勞保局原核定,請勞保局查明後另為適法之處分。經勞保局重新查明後,阿文確實在加保期間即有因視網膜病變相關就醫紀錄,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於是核定發給阿文失能給付。
郭培榮提到,阿文這個案子可以領到多少錢,要看投保薪資跟失能程度,這個案子是7等殘,情況不到完全沒有工作能力情況,普通給付日數為440天,約14.6個月,以月投保薪資3萬元試算,大約可領到44萬左右。
據勞動部統計,今年前11月不服勞保局核定申請爭議審議尋求行政救濟的案件就有3184件,其中傷病給付爭議案件有1408件,占44.22%最高;失能給付爭議案件有595件,占18.69%,這2者合計占爭議案件比率約63%。
另以審議結果分析,今年前11月因申請爭議審議提出新事證或補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勞保局重新審查後改核案件有1102件,占34.61%;另經爭議審議會撤銷案件有243件,占7.64%,顯示民眾透過爭議審議制度獲得救濟之比率約42%左右。
郭培榮說,阿文這件是屬於243件的其中一件,通常是撤銷後再核給他;勞保局改核案件,有可能是勞工準備案件不夠齊全、在職工作事實可能不夠明確,勞保局有新的事證就會改核,大部分是勞保局收到新事證自行改核,真的有到審議會來撤銷比較少數。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