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怡杼/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在從事各種外匯相關交易時,除了將各種投資獲利列入考量外,亦應一併考量匯兌利得所衍生的課稅問題,以避免漏未申報所得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的增益,均屬於所得稅法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因此,民眾買賣外幣所產生的利益也被視為所得的一部分。
官員舉例說明,當匯率為1美元兌換新臺幣28元時,民眾大幅買進100萬美元,而於新臺幣貶值到30元兌換1美元時,將美元全數換成新臺幣,則將產生200萬元的外匯買賣利益,也就是財產交易所得,應按規定計入所得課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現行法令規定,個人買賣外幣利得,應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不過,若實際發生外匯交易損失,也可以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該局呼籲,此類所得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扣繳的所得,因此,銀行不會主動開立憑單,民眾買賣外幣如有利得,請記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以避免漏未申報所得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