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預售屋申報房地合一稅,國稅局傳授2招。(示意圖/記者陳宏瑞攝)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個人轉讓預售屋購買權利,如何申報房地合一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今(26)日傳授民眾2招計算出應納稅額。那就是按「成交價」額乘以3%,以30萬元為上限,再用「成交價額」減掉取得成本,最後再減「可減除費用」計算課稅所得,以及應納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轉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預售屋(含坐落基地),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應在訂定買賣契約的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成交價額」為受讓人實際支付讓與人的價額;「取得成本」為讓與人已支付價額;「可減除費用」如未提示相關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乘以3%,以30萬元為上限,並以成交價額-取得成本-可減除費用計算課稅所得及應納稅額。
國稅局舉例,假設甲君2022年2月5日與A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房地總價款1,000萬元,甲君依約支付簽約款200萬元,並於2023年3月9日與受讓人乙君簽訂讓與預售屋權利買賣契約書,約定乙君應支付甲君300萬元,並由乙君支付餘款800萬元給A建設公司。
那麼,甲君計算房地合一稅的方式如下:
甲君預售屋權利取得日為2022年2月5日,交易日為2023年3月9日,成交價額為300萬元,成本為200萬元,可減除費用為9萬元(未提示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300萬元×3%),課稅所得為91萬元(300萬元-200萬元-9萬元),自111年2月5日至112年3月9日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適用稅率45%,因此,應納稅額為40萬9500元(91萬元×45%)。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與建設公司(地主)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在取得預售屋所有權前,讓與該契約給第3人,受讓人概括承受該契約相關權利義務,該讓與購買預售屋權利的成交價額,按受讓人應支付給讓與人價額認定,不包含受讓人後續支付給建設公司(地主)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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