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時間 102/09/1619:36:21
發言人 邱丕良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5773177
主旨 : 飛利浦公司向智慧財產法院訴請巨擘科技(股)公司
及巨擘先進(股)公司侵害其中華民國第82864號專利之
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法院今日宣判。
符合條款第2款
事實發生日102/09/16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公司(以下簡稱飛利浦公司)
被告: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祁甡、
、巨擘先進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邱丕良
法院名稱:智慧財產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1年度民專訴字第73號
2.事實發生日:102/09/1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飛利浦公司於101/4/11向智慧財產法院訴請被告侵害其中華民國第82864號之發
明專利,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萬元,並按年息5%計算利息、被告
等不得直接或間接或委托他人製造、販賣、使用或進口DVD-R、 DVD-R Slim光
碟片及其他侵害中華民國第82864號發明專利之產品。原告以現金或同額之花旗
(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保證書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飛利
浦公司並於102/4/16擴張聲明提高請求金額為參億元。
(2)本案今日判決:
一、被告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祁甡、巨擘先進股份有限公司、邱丕良應連
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億元,及自民國101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祁甡、巨擘先進股份有限公司、邱丕良不得
直接或間接自行或委請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DVD-R、
DVD-R Slim光碟片及其他侵害中華民國第82864號發明專利「轉換一系列m
個位元資訊字成為已調變信號的方法,製造記錄載體、編碼裝置、解碼裝
置、記錄裝置、寫入裝置及信號的方法,以及記錄載體」之產品。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祁甡、巨擘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邱丕良連帶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部份,於原告以新台幣壹億元為被告巨擘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祁甡、巨擘先進股份有限公司、邱丕良預供擔保,得假執行。
但被告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祁甡、巨擘先進股份有限公司、邱丕良於
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參億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4.處理過程:委任律師處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目前已知影響金額為新台幣參億元及其利息與訴訟費用。另外准予原告有關第一
項、第二項供擔保得假執行部分,將可能影響本公司運作。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因尚未收受判決書,此判決非最終判決,將於收受判決書後依法聲明上訴。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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