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怡杼/台北報導
為鼓勵僅具證券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商推薦績優外國企業申請股票第一上櫃,櫃買中心宣布修正《外國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8條,規定外國企業以申報輔導滿6個月且未於興櫃股票市場交易申請上櫃者,推薦證券商可以僅具備證券承銷商資格。
根據規定,現階段推薦外國企業第一上櫃的證券商應在我國境內同時具備證券承銷商及櫃檯買賣自營商資格,不過,外國企業申請股票第一上櫃得選擇由推薦證券商申報輔導滿6個月或於興櫃股票市場交易滿6個月的方式。
櫃買中心表示,由於外國企業申請第一上櫃,不一定要先在興櫃市場掛牌,可直接上櫃,也因此,囿於現階段規定,只具備承銷資格的券商無法推薦更多企業來台第一上櫃。
對此,櫃買中心將修正《外國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8條,規定外國企業以申報輔導滿6個月且未於興櫃股票市場交易申請上櫃者,推薦證券商可以僅具備證券承銷商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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