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村玉富御NO.6印象北歐建案廣告,晏宇公司並未與村玉建設合作,併列他事業名稱,公平會開罰10萬元。(圖/資料照片)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晏宇公司銷售「村玉富御NO.6印象北歐」建案廣告,併列他事業名稱,村玉建設表示並未參與晏宇公司所投資興建的建案,因此,公平會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晏宇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晏宇公司於海報廣告上,宣稱「投資興建:村玉建設、晏宇國際」、「村玉建設﹝村玉富御系列NO.6﹞」、「村玉建設努力建設地方鄉里」等語,廣告予人印象為案關建案為村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村玉公司)及晏宇公司所投資興建。
但村玉公司表示,該建案與公司無關,晏宇公司亦自承案關建案為晏宇公司興建及銷售,晏宇公司與村玉公司就案關建案並無商業合作關係,且未取得村玉公司授權使用「村玉建設」名稱。
經公平會復查,案關建案買賣契約書中載明「晏宇國際」,可知案關建案之賣方為晏宇公司。因此晏宇公司於案關廣告併列他事業名稱藉此招徠之表示顯與事實不符,核屬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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