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徐珍翔/台北報導
台南1位陳姓民眾持統一發票對獎,意外發現中獎20萬元,不過前往郵局領獎時,卻只領到16萬元,其中有4萬元已先被扣繳,後來便找上國稅局,希望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則回覆,凡政府舉辦獎券,一旦中獎,獎金無須併入綜所稅辦理結算申報;該扣繳稅款,也不得抵繳應納稅款或申報退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政府舉辦獎券,像是統一發票、公益彩券等中獎獎金,皆採分離課稅,也就是說,發放獎金單位在撥付款項時,依規定都得扣繳稅款,此時,所得人便已完成納稅,所以不會被納入綜合所得稅計算收入總額;已扣繳的稅款也不可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南區國稅局也提醒,每聯(組、注)獎金不超過2,000元者,可免扣繳,但超過2,000元者,則必須按獎金全額扣繳20%稅款完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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