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中心/台北報導
上班族的「特別休假」如何計算才正確?許多上班族春節過後轉職,並趁離職前辦理休假,但因勞資雙方對特別休假有爭議,最近兩個月申訴量突然爆增;勞委會表示,勞工在同一雇主單位工作滿一定期間者,即應依法給予特別休假並照給工資。事業單位如未依法給假給薪,即屬違法,可依法裁罰3萬到20萬元。
勞委會表示,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對於特別休假已有明確規範,勞工於工作滿一年之翌日起即取得請特別休假之權利。舉例而言,勞工於100年4月1日到職,101年4月1日如仍在職,即可於101年4月1日至102年3月31日間請休7日特別休假,至於休假之日期則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近來多有勞工反映事業單位「未依年資足額核給特別休假日數」、「年度中離職短給休假日數」及「請休特別休假者扣發全勤獎金」之情事。為確實落實法制, 勞委會已將「特別休假」列為勞動檢查之重點,事業單位經查察確有違法者,除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外,並要求雇主立即改善,依法給假給薪,以維護勞工權益。
勞委會表示,近兩個月類似申訴案件明顯倍增,主因勞工今年辦理離職、雇主並非以到職日,而是按勞工今年度工作月份比例計算,明顯違法。勞委會表示,一旦確認雇主違法,除裁罰外,同時還必須賠償勞工依法未休的天數,如勞工已離職,則必須折算工資給該離職勞工。
勞委會強調,「特別休假」旨在使勞工於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藉由「特別休假」之安排,獲得休閒活動機會,藉以舒解身心壓力並提升生活品質及促進工作效能。事業單位不應任意苛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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