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建立偵測金融業重大風險機制。(圖/記者黃楓婷攝)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金管會建立偵測金融業重大風險機制,把中國及希臘等歐洲國債風險高的國家,列為高風險地區,金融業者須分不同幣別,按月通報投資、授信等曝險部位,以利主管機關偵測風險。
金管會檢查局長王儷娟表示,重大風險偵測對象包含銀行業、證券業及保險業,主要偵測內容有財務狀況、國外曝險、獲利來源、投資部位、表外項目、民眾陳情共六大項。
金融業高層重視這個偵測機制,但普遍認為不能將「民眾陳情」當成金融業的風險。台灣有金融消費糾紛的仲裁機制,應由仲裁單位來評斷,如果將仲裁的權力收歸金管會,會變相鼓勵民眾,碰到投資損失就去鬧,還會無形中擴大金管會的權力,這並非金融業所樂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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