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人民幣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引發的爭議糾紛案件,金管會提供4管道調處。(圖/達志影像/示意圖)
記者許雅綿/台北報導
為了解決TRF等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商品所衍生的交易爭議,金管會宣布自15日起開始受理TRF交易爭議事件的調處,投資人透過銀行協商、評議中心、調處機制以及仲裁管道等方式排解。
金管會表示,投資人對銀行銷售金融商品有疑慮,除了可向銀行協商尋求和解外,一般個人戶及總資產低於5000萬以下的中小企業,為金融消費保護法保障的對象,可透過評議中心處理爭議,但評議金額上限為100萬元,即銀行最多最多賠100萬元,若投資人對評議結果不滿意可提出上訴。
至於評議中心15日上路的調處機制不收費,適用申請人包括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總資產逾新臺幣5,000萬元之法人、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的臺資客戶,金管會官員表示,原則上受理起調處3個月內完成,最慢5個月,因調處結果沒強制力,若任一方當事人不接受調處建議,可另尋其他法律途徑解決紛爭。
至於仲裁,其效力與法院確定判決相同,具有強制力,原則上6個月完成,最長9個月,申請人要先付仲裁費,如仲裁金額1億元,就須付仲裁費60萬元,先由申請人支付,最後可能由敗訴方支付。
▼金管會。(圖/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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