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司普遍存在「慣老闆」,不僅勞工權益受損,也拖累勞動環境。(示意圖/記者陳亭伃攝)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在台灣人心中是否都住著一位慣老闆?多數上班族認為台灣企業普遍存在「慣老闆」,就算有政府法條規範,仍不按規定走。一名網友在Mobile 01上抱怨,公司老闆總愛在午休交辦公事,1小時的休息時間就被佔去40至50分鐘,根本無法好好休息,因此上網向網友詢問是否都有遇過類似情況,引起熱議。
有網友說「你可能沒看過老闆把員工當傭人在用的,以前做過一間公司,老闆把公司翻譯當作傭人在用,要去家裡打掃,還要幫忙遛狗,可能只差沒幫老闆洗內衣了。」
不過,多數網友認為,遇到這樣的老闆,就要勇敢爭取,「不是老闆妥協就是樓主妥協」,大不了就遞辭呈,實在沒有必要委屈自己,不如找個滿意的工作,「何必自作孽不可活。」也有網友贊同地說「反正你也沒簽賣身契給他不是嗎?可以快點去找其他工作了!」
此外,還有網友打趣地說「我以前也有遇過這種老闆,超愛叫我到外面幫他買羊肉羹,大中午他在吹冷氣,我在外面曬太陽走去買羊肉羹。有天他又叫我去,並且要加大辣不加香菜,我到店裡的時候,直接幫他加三倍大辣,那天他那碗吃了快一小時,隔天開始拉肚子,之後就沒叫我去買過了...」
根據《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持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除雇主要求勞工於休息時間繼續工作,或勞工舉證有依雇主要求在休息時間工作者外,該休息時間不視為工作時間。若雇主未給予休息時間,一經申訴立案,勞工局就可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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