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電台將交由財團法人經營,NCC:不違反黨政軍條款。(圖/資料照)
記者林睿康/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通過「客家基本法修正草案」,將成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經營即將開播的講客廣播電台,遭外界批評違反「黨政軍退出媒體」原則。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NCC)今天(16日)表示,許可客委會籌設講客廣播電台,是依據「廣播電視法」和「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沒有黨政軍問題。
NCC說明,廣播電視法第5條第1項前段規定:「政府為特定目的,以政府名義所設立者,為公營廣播、電視事業。」另外,客家基本法第12條也規定:「政府應保障客家族群傳播及媒體近用權,依法扶助規劃設立全國性的客家廣播和電視專屬頻道。」因此,為保障客家族群的廣播媒體近用權,經行政院原則同意後,客委會即根據客家基本法等規定申請籌設「講客廣播電台」,而NCC也依據通訊傳播基本法的精神和相關規定,許可客委會籌設全區性廣播電台,並沒有違反黨政軍相關規定。
NCC表示,廣播電視法第5條第1項後段規定:「由中華民國人民組設之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所設立者,為民營廣播、電視事業。」同法第5條之1第2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政府、政黨不得捐助成立民營廣播、電視事業。」而講客廣播電台的營運計畫中已說明未來將朝財團法人等方向規劃,且根據「客家基本法」修正草案第17條明定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辦理全國性的客家公共廣播和電視等傳播事項,未來若財團法人成立後,講客廣播電台將轉型由財團法人經營,為廣播電視法第5條第1項後段之民營廣播事業,具有法源依據,也無違反廣播電視法第5條之1規定,在制度上更能符合外界期盼。
NCC表示,講客廣播電台未來由客家財團法人經營,或納入公廣集團,可從經營績效和頻譜使用效率上考量,建議文化部、客委會和原民會等單位可以就整個公廣制度進行通盤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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