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洗錢防制,金管會要求金融機構董事會也需負起責任。(圖/路透社)
記者戴瑞瑤/綜合報導
修正後的洗錢防制法將於本週三(28日)上路,金管會特別要求金融機構董事會與理事會,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的內部控制需負起責任,若有違反者,罰則最重可處以解職,範圍擴及銀行、電子支付、電子票券、保險業、保經、保代、證券業等。
金管會要求從明年開始,金融機構的董事長、總經理、總稽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單位主管,需簽署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的內控聲明書,並每年3月底前提報董事會或理事會通過,向金管會申報,並揭露於各公司網站。
雖然,目前針對金融機構的董監事,沒有法條可處罰款,但金管會表示,若違反洗錢防治或打擊資恐,情節嚴重者,金管會可依銀行法、保險法、證交法等,給予董監事成員解職處分,希望藉此要求金融機構董事會,在公司內控上需負起最終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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