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餘董事長何奕達。(圖/鏡週刊)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永豐餘集團風波再起,公平會今日指出,正隆、榮成及永豐餘3大工業用紙大廠,2010年因聯合調漲工紙價格遭罰1000萬元,3家公司不服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歷經7年審判程序,最高行政法院最新判決出爐,判決公平會勝訴,全案終告確定。
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之間,國內3大工紙大廠正隆、榮成及永豐餘聯合調漲工業用紙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經公平會於2010年5月5日處分共新台幣1000萬元的罰鍰,不過,3家業者不服,均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歷經7年的審判程序,最高行政法院終於在5月25日做出判決,認定3家業者確有聯合行為。
公平會表示,公平交易法對聯合行為採實質認定方式,除以契約或協議達成合意外,還包括事業間基於意思聯絡而達成一致性行為的情形,但因聯合行為合意的直接證據不易取得,因此近年來援引國際間普遍肯認的「一致性行為」理論,也就是透過間接證據的採證與分析,合理推論事業間有無聯合行為的合意,此為重要實務發展,值得業界重視。
公平會於此件工業用紙聯合行為案中,就是採用前述理論,透過「間接證據」來判斷事業間有聯合行為的合意,並獲國內司法體系嚴格審查後予以維持,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中也明確指出諸多聯合行為的判斷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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