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公告《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其中特休假給假方式大幅放寬。(圖/記者李毓康攝)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一例一休去年底上路後,爭吵不休,為配合修法後的勞基法,勞動部日前公布《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共增修刪改16條條文,也是32年以來變動最大的一次,其中特休假給假機制大幅放寬,一起來看看這次究竟修改了哪些地方,自身權益千萬不可不知。
‧大放寬,特休假計算「5選1」
勞動部日前公布《勞基法施行細則》,從原本周年制、曆年制、會計年度3軌並行,特別新增學年度以及勞雇自行約定年度,允許五軌並行,以增加彈性。
1、周年制(以到職日做為計算基礎)
若以今年7月1日到職的勞工為例,計算周期為每年7月1日至隔年的6月30日,明年1月1日到職滿6個月即可享有3天特休假,需在明年6月30日前休完,等到明年7月1日到職滿1年則再有7天假,依此類推。
2、曆年制(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若以今年7月1日到職的勞工為例,計算方式則為勞工明年1月1日到職滿6個月,同樣有3天假,不同的地方在於,可以提前享有滿1年享有7天特休假的一半,也就是3.5天,等到7月1日滿一年後,就能再有剩下的3.5天,依此類推,雖然特休總天數不變,但計算方式較為彈性也更為複雜。
3、會計年度
事業單位的「會計年度」計算方式與曆年制一樣,按照年資分段給予特休假,不同的地方在於放假區間,通常在性質特殊的單位,如會計事務所等類別才會使用這種給假方式。
4、學年度
教育單位的「學年度」計算方式與曆年制相同,按照年資分段給予特休假,差別只是在於放假的時間不一樣而已,一般來說,適用於在學校工作的人。
5、勞雇自行約定年度
為讓特休假看得到也吃的到,特別新增的「勞雇雙方可自行約定年度期間」,開放由勞雇雙方約定年度期間,計算方式也與曆年制算法相同,只是以自行約定的年度做為計算周期。
▲勞工特休尚未休完,雇主必須按日給予工資,且在契約終止的30天之內。(圖/記者張一中攝)
‧「特休假」來不及修完,到期即可換錢
5種特休各有利弊,不過皆不能低於勞基法規定,特休假在當年度沒有修完的人,資方必須按日給1倍工資,月薪制的勞工則以最近一個月(不含加班費)的薪資除以30計算。
此外,雇主要按照勞工沒有修完的天數,乘以1日工資給薪,且須在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30日內發放完畢;若被抓到公司尚未依照規定實施,最高開罰百萬。
舉例來說,若月薪3萬的小明,在今年12月31日止,卻還有5天特休來不及休時,企業就得折算5天工資給你,換句話說,小明一天工資是1000元,乘以5天(未休完的特休假),即可拿到5000元的工資。
▲汽車貨運業、桶裝瓦斯批發與零售業納入彈性工時適用,預計將有8萬名勞工受影響。(圖/記者陳明仁攝)
‧「汽車貨運業」、「瓦斯零售業」可採變形工時
「桶裝瓦斯批發與零售業」實施4週彈性工時,其4週內正常工時總計仍不得超過160小時,且4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合計至少應有8日。
「汽車貨運業」指的是載貨汽車或聯結車,運送貨物或貨櫃貨物的行業,包括搬家運送服務,但不包含物流業)實施8週彈性工時,其8週內正常工時總計仍不得超過320小時,且8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合計至少應有16日。
勞動部提醒,各事業單位實施變形工時前,仍應該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的程序,並與個別勞工就有關工作時間等內容合理約定,否則可開罰2萬至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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