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報稅季,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常接獲民眾詢問,去(110年)度年境外投資有配息、也有交易損失,兩者可否互抵,再申報海外所得?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海外投資配息所得」與「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兩者屬於不同類別的所得,無法互抵,應分別申報。
2022-05-03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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