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提醒,境外投資配息和交易損失分要分開申報。(圖/記者吳佳穎攝)
記者吳佳穎/台北報導
又到報稅季,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常接獲民眾詢問,去(110年)年度境外投資有配息、也有交易損失,兩者可否互抵,再申報海外所得?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海外投資配息所得」與「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兩者屬於不同類別的所得,無法互抵,應分別申報。
南區國稅局說,海外理財工具包括基金、債券、外國股票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等,該等金融商品的配息,屬「海外股利所得或利息所得」性質,而處分海外財產取得的利得或損失,則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兩者屬不同類別的所得,因此,「海外投資配息所得」與「海外財產交易損失」無法互抵,要分別申報。
南區國稅局還進一步說明,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是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如果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可自同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但扣除的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都必須是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如透過金融機構海外投資,請依該金融機構提供的海外所得資料明細通知單或對帳單所載各項所得類別對應的金額,逐筆申報所得,切勿逕以該通知單所載的海外所得總計金額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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