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呼籲消費者購買保險繳交保險費應索取收據,以維護自身權益。(圖/資料照)
記者江羚瑜/台北報導
消費者購買保險繳交保險費時,若親自將現金交給經手的業務員時,金管會呼籲應索取收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金管會指出,保險局在處理保戶申訴案例中,發現有消費者指稱將現金交與業務員,而業務員未將保險費交回公司而私自挪用,保險公司則以消費者未能提供繳費收據,拒絕簽發保險單。
金管會表示,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應由其總公司或分公司簽發正式收據。但有少數不肖業務員因取得消費者信任,故於收取保險費後向消費者表示「改日再補開收據」,萬一日後發生糾紛時,消費者無法舉證已繳納保險費,權益難以獲得保障。因此,金管會已發布「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予以加強規範。
金管會再度呼籲,即使是透過親戚、朋友或同學購買保險,消費者於繳交保險費時,仍應同時要求業務員交付收據,若業務員藉故推託,應即拒絕投保,另最好以信用卡、存簿轉帳或開立平行及禁止背書轉讓,且抬頭為保險公司的支票繳交保險費,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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