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之星以6點聲明稿澄清公平會裁罰,並研擬在收到處分書後依循行政救濟程序導正視聽。(圖/台灣之星提供)
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
行政院公平會1日對台灣之星於網站刊登之廣告載有「賀!台灣之星跨年網速實測三連霸No.1」等圖文及新聞稿以「廣告不實」名義裁罰60萬元。不過,台灣之星澄清,依據SPEEDTEST資料庫所提供的2014至2016年連續3年的跨年當天特定時段(22:00到00:30),台灣之星網速確實為第一。另外,台灣之星也強調,將在收到公平會處分書後依循行政救濟程序導正視聽。
有關公平會1日針對載有「成功挑戰各大跨年晚會地點4G測速三連霸」、「台灣之星均速達67.6Mbps,遠勝同業10倍」等語,並指出該呈現內容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品質,因此裁罰。台灣之星主動發出6點聲明稿回應,認為該案與實情不符,顯有重大誤會。
首先,台灣之星強調,依據SPEEDTEST資料庫所提供的跨年當天特定時段(22:00-00:30)及當年度全台各大城市跨年晚會所在地之測速結果,台灣之星網速確實都是第一,此亦為公平會今日新聞稿內容所述「台灣之星公司該年度行動上網速率為20.22Mbps,僅約為其他同業2.4至3.1倍」。
第二,台灣之星認為,其新聞稿中提及「台灣之星均速達67.6Mbps,遠勝同業10倍」,是公司在2016年跨年晚會現場實測之結果,於新聞稿中亦有標註「上述係指台灣之星於2014至2016年連續3年12月31日於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市等六都主要跨年活動場地實際測速之比較結果皆為第一,也註明統計尖峰時間為12月31日22:00到1月1日00:30。
第三,公平會新聞稿中所述「惟台灣之星公司僅提供2015年及2016年SPEEDTEST資料庫數據,並未提供其他可資證明該公司2014年跨年行動上網速率高於其他電信業者之佐證資料,故2014跨年網速實測之宣稱並無公正客觀第三方機構提供之數據佐證」等,台灣之星也反擊,因公司於2014年8月底正式開台,故尚未購買該年度SPEEDTEST資料庫資料,此部分亦已據實向公平會說明。
第四,台灣之星表示,「跨年網速實測三連霸」是指2014年至2016年,且公司人員至全台各大城市跨年晚會所在地模擬消費者實際使用各業者行動網路之網速實測結果皆有實測照片為證,也都在官網公布。
第五,台灣之星表示,自開台以來積極投入資源,持續布建、優化網路,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首創「1個月免費上網吃到飽試用」,且為唯一提供消費者每年都可申請試用之業者,讓所有消費者皆可感受台灣之星網路品質提升的最新情況。
第六,台灣之星重申,此次行政院公平會處分之結果顯有重大誤會,且嚴重抹煞台灣之星對消費者權益保障的努力、甚感遺憾。台灣之星也表示,將於收到公平會處分書後提起行政訴訟,以導正視聽。
▼行政院公平會1日對台灣之星宣布裁罰60萬元,圖為公平會主委黃美瑛。(圖/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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