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研擬對跨國的大型數位企業課徵3%數位稅,圖為數位貿易示意圖。(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
歐洲聯盟委員會於今(2018)年3月底發布數位稅提案,歐盟委員會欲改革數位化企業的徵稅方式,提出2種提案,一種是長期性課稅,如企業在某國創造歐元7百萬元以上年營收就得課稅;另一種暫時性課稅提案則針對一定規模的數位化企業在線上廣告、數位平台或出售用戶數據等收入徵收3%「數位稅」。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曾博昇指出,數位化經濟利潤的合理課稅制度仍眾說紛紜,但已有113個國家研擬在2020年採取數位經濟課稅規則。
日前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把數位化經濟所面臨的稅收挑戰,列為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的頭號議題,並發布第一項行動計畫報告,包括跨境電商、數位平台網、交易網等都可能受影響。資誠指出,OECD在今年3月16日發布報告強調,在高度數位化時代需重新檢視納稅主體與跨境利潤分配規則,一共獲得113個國家所同意,並有共識於2020年最終報告出爐後,將一致性採取新的數位經濟課稅規則。
資誠指出,目前世界各國對於國際租稅徵稅規則所應修正的方向,大略上仍有3種立場,包括要求制定國際徵稅規則時將數位數據納入稅法、修正現有國際徵稅規則、維持現狀。
第一種是制定國際徵稅規則時將使用者與數據因素納入考量,採取此一見解者,以歐盟為代表。此派認為在現有國際徵稅規則框架下,還須針對使用者與數據等特殊因素專門設計特殊機制,才能因應數位經濟所造成的課稅問題。
第二種是認為應著重加強並修正現有國際徵稅規則者,以美國為代表。此派認為只要專注於修正現有國際徵稅規則,就能解決跨境電商課稅問題。數位化與全球化對現有國際徵稅規則的確帶來衝擊,但並非高度數位化產業營運模式所獨有,無須為其量身訂做特殊規則。
第三種則是維持現狀者,因主張現有BEPS行動計畫已足以涵蓋雙重不徵稅的各種現象,即便現在就評斷這些計畫所帶來影響還言之過早。
資誠表示,目前部分國家已採取各種方案因應數位化經濟,像是以色列、印度及沙烏地阿拉伯以「顯著經營活動存在」或「虛擬服務型常設機構」作為課稅標準;而匈牙利、義大利及印度則是對電子化交易徵稅,包括線上廣告、數位商業等;至於英國、澳洲及美國則是對大型跨國企業集團採取特殊性反避稅政策。
曾博昇表示,在數位化經濟的時代中,數位化已成為各種產業的獲利趨勢。跨國企業集團從事跨境數位商業活動,將面臨徵稅環境的巨大改變。由於各國稅制措施與立場不同,可能採納不同的國際徵稅規則以及單方面的數位經濟徵稅措施,且新措施接連發布,跨國企業集團必須密切關注各國與各區域的課稅發展趨勢,並做妥善的規畫與因應。
▼在數位化經濟的時代中,數位化已成為各種產業的獲利趨勢。(圖/視覺中國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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