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最新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以利於推動公寓大廈諸多管理事務。
記者江羚瑜/台北報導
內政部於30日部務會報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強化移交機制、限制受託出席人員、促進分區規劃與管理、改善管理費收取與運用、加強起造人管理責任、健全管理組織運作體制、推動規約草約公平與合理等7大層面,以利於推動公寓大廈諸多管理事務,全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儘速報請行政院審議。
內政部指出,由於透天厝與公寓大廈在同一社區或大小坪數常因差異過大,在使用上常有干擾、紛爭不斷,本次修正授權起造人於規劃階段,按用途、坪數及類型分區規劃,並放寬既有公寓大廈分別成立管理委員會的條件,以減少住戶間不必要的摩擦。
另外,為貼近實務管理運作,本次也明定管理費用語,限制管理費分擔方式及金額不得授權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訂定,並增訂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規定時,其罰鍰不得由公共基金或管理費支付,改善管理費收取與運用機制。
內政部也考量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前常有二次施工行為,為遏止歪風,增訂於該期間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有違反建築法規定者,起造人負有改善或回復原狀義務,如未盡義務時,應負擔相關費用。對於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則有違規制止與通報主管建築機關處理之義務,並課予相關罰則,藉以遏止二次施工。
內政部表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自84年公布及92年修正施行迄今,區分所有權人間權利義務已有明確規範,對於建築物管理維護大有助益,管理制度亦漸趨成熟。透過本次修正,將使條例規定更加完善,達到提升居住品質與公寓大廈實務管理運作效能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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