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再傳TRF投資爭議案,投資人與銀行各執一詞,真相有待釐清。(示意圖/記者周宸亘攝)
記者紀佳妘/台北報導
陳姓貴婦到某銀行定存3,000萬美元,事後,她的妹妹指控行員偽造簽名,錢被拿去投資人民幣造成虧損,不過,遭控銀行則反駁,陳姓貴婦的妹妹,是因個人稅務規劃,以姊姊掛名的公司,進行TRF交易,相關交易皆有錄音為證,根據仲裁結果,除部分交易因作業程序不完整不可求償外,其餘交易具有真實性和合法性,確定銀行損失可依法求償。
銀行表示,當初下單交易的,就是陳姓客戶本人,從2013年開始投資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初期也有數筆獲利的交易,後來因為發生虧損,而違約不交割,還要求銀行承認交易全數無效,甚至多次透過立委、律師、主管機關與銀行協商,協商數十次未果後,最終於雙方同意下進行仲裁。
陳姓貴婦這一方則指稱,姐姐因不識字,遭銀行行員偽造簽名投資,妹妹在2015年因銀行理專換人,看存摺後發現簽名根本不是姊姊親筆簽下,交易文件也是寄送到理專朋友住處,發現不對勁後,向銀行索取資料核對,但還被拒絕。
隔年,貴婦妹妹與銀行開會協商,銀行端主張仲裁,雙方同意,但等到仲裁庭通知書,內容卻要求存款人拿出7億新台幣賠償銀行交易損失。
對此,銀行也表示,根據仲裁結果,對於雙方有所爭議的交易,部分因作業程序未盡妥適而未獲判定可依約求償外,其餘交易印文與文件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均獲認定,確定銀行損失可部分依法求償,銀行也尊重具法律拘束力的仲裁結果。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