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境外資金匯回專法,財政部再發解釋令,解決企業的疑惑、加速企業的調整布局。(圖/pixabay、示意圖)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財政部發布解釋令,營利事業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的境外轉投資事業,如果清算、解散取得的剩餘財產超過原本的出資額,可以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規定課稅(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將有助於企業在避稅天堂的子公司解散、清算後,將資金匯回的布局。
財政部發布解釋令,營利事業在台灣、台澎金馬以外的國家、地區轉投資具有控制力或重大影響力的轉投資公司,如果依該國的法令規定清算、解散並分配剩餘財產,營利事業如果取回的剩餘財產超過原先的出資額可以選擇境外資金專法課稅。
所謂境外資金專法,台商將海外資金匯回在專戶中運用,首年課徵8%、第二年課徵10%,但是若實質投資,還可以退回一半稅額,所以第一年匯回實質投資,稅率為4%、第二年5%。
會計師皆認為 財部解釋令加速企業結構調整
KPMG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表示,台商因受中美貿易戰及BVI等對境外公司經濟實質之法令修訂因素,有許多企業確實有重組或者調整投資架構,若關掉境外公司將剩餘的資金匯回時,是否可以適用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的疑慮。財政部此項解釋令解除了企業的疑惑。
KPMG安侯建業表示,現在財政部明定可以適用之後,要注意是,要提供境外轉投資事業股東或股東會決議解散事錄及相關文件。KPMG安侯建業認為,明朗化後,可以加速企業海外布局的調整及資金回台的意願。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也提醒三重點:一,營利事業解散、清算後回台,可檢附境外轉投資事業股東或股東會決議解散議事錄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專法。
二,近期避稅天堂陸續實施經濟實質法規,企業若考量結束BVI(英屬維京群島)、KY(開曼)等境外子公司,可把握專法2年施行期,匯回清算所得,適用優惠稅率8%、10% (實質投資再減半)。
三,BVI、KY等境外子公司若轉投資其他實質營運公司包含中國大陸等,需併同考量:包含關閉避稅天堂等境外子公司,對於實質營運公司所在地是否會產生稅負影響,以及大陸地區可思考是否有機會提前規劃以符合特殊免稅重組,從而免除10%的資本利得稅。
此外,資金回台專法需要資金匯回,若只是避稅天堂等境外子公司解散清算,帳載未分配盈餘視為實現,但沒有實際資金回台,仍無法適用專法。以及大陸或其他國家匯出股利已扣繳稅額,不得用於扣抵資金回台專法稅款等相關規範。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