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圖/記者余弦妙攝)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勞動部為強化工會協商實力,自去年推出工會獎勵政策,今(10)日公布,去年共計有36家工會和企業簽下團體協約且將利潤分享條款寫入其中,同時獲得勞動部核發簽訂團體協約獎勵金。
勞動部表示,根據統計結果顯示,去年共計有70件工會簽訂團體協約獎勵金核發案件,核發金額達1100萬元。其中有36件寫入利潤分享條款,18件寫到優於勞基法的勞動條件,數量佔70件簽訂團協案例中的77%。
勞動部指出,為了肯定工會簽訂團體協約為會員爭取權益提升勞動條件所付出的努力,自105年訂定「勞動部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實施要點」,依簽約內容核發獎勵金,最高可達新臺幣30萬元。去(108)年度工會申請簽訂團體協約獎勵金計70件,核發獎勵金額達新臺幣1100萬元。
其中有54件包含利潤分享條款或優於勞動法令之勞動條件,佔簽訂團協比率為77%,相關條文內容如「甲方以公司年度定義淨利提撥10%,作為員工績效獎金與年終將金」、「依公司當年度的稅前盈餘提撥15%作為當年度「績效考核獎金」的總發放金額」等。
勞動部表示,勞工組織工會,能順利簽定團體協約,讓會員享有更優勞動權益,為該部重要施政目標。今(109)年,對於勞資雙方透過高度自治的和諧勞資關係,努力促進員工權益簽訂團體協約,會持續提供各項鼓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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