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時間 102/02/2118:28:34
發言人 沈沛霖 發言人職稱 顧問 發言人電話 02-27510051
主旨 : 代子公司香港太平洋控股有限公司對香港終審法院駁回BVI
太平洋中國控股有限公司所提出撤銷國際商會國際仲裁法院民國
(下同)98年8月24日之仲裁判斷之上訴聲請乙事,發佈訊息。
符合條款第49款
事實發生日102/02/21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2/02/21
2.公司名稱:香港太平洋控股有限公司(下稱「太控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聯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100%
5.發生緣由:香港高等法院原於100年6月29日就國際商會國際仲裁法院於98年8月24日所
做出命英屬維京群島太平洋中國控股有限公司(下稱「中控公司」)應依雙方簽訂之
貸款合約支付太控公司本金美金55,176,170.48及依年息5%加計之利息與相關仲裁費用
一案判決予以撤銷,嗣經太控公司依法上訴後,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於101年5月9日判決太控公司勝訴,然中控公司不服該判決再向香
港終審法院聲請上訴之許可,經香港終審法院審理後,判決駁回中控公司之上訴許可
聲請,本案宣告確定。
6.因應措施:太控公司將就該等仲裁判斷結果依法續行相關訴訟及執行程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