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圖/記者余弦妙攝)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勞動部指出民族掃墓節(又稱清明節)、兒童節這2天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若適逢勞工休息日或例假者,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至於雇主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出勤工資。
勞動部說明,109年清明節為4月4日(星期六),與兒童節為同一日,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兒童節於4月3日(星期五)放假,事業單位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清明節4月4日(星期六)因適逢休息日,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擇日補假,又勞雇雙方如約定於4月2日補假,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
因此,勞工若是在4月2日清明節補假日或4月3日兒童節出勤者,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至於4月4日出勤者,雇主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部進一步舉例,以勞雇雙方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清明節補假日經協商約定為4月2日,以月薪3萬6000元的勞工,每月工作30日,每天8小時,來推算平均時薪為150元,若在連假期間出勤薪資將怎麼算?
範例一、4月2日清明節補假日(星期四)及4月3日兒童節(星期五),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結果為150元×8小時=1,200元。
範例二、4月4日(星期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試算結果為150元×2小時×4/3+150元×6小時×5/3=1,900元
範例三、4月5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最後,勞動部強調,109年清明連假期間的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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