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公司爆發經營權之爭,經濟部對大同做出駁回變更董事之申請。(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大同公司經營權之爭持續延燒,經濟部商業司今(9)日表示,大同公司無權自行刪除表決權、此行為已傷害公司治理及股東權益等重點,駁回大同公司新選任董事之變更登記申請。
大同經營權之爭關鍵之一,為經濟部是否核准新選出董事的公司變更登記,經濟部長王美花日前表示經濟部依法有權要求大同重選董事、重開股東會,經濟部昨天已收到金管會回函,指出依法大同公司派無權剔除股東表決權,而基於股東平權,選舉權與表決權不應隨意剝奪。
▲經濟部今(9)日宣佈大同公司新董事變更登記審議結果。(圖/記者湯興漢攝)
接下來,主管機關也可依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限期改選,或由市場派依公司法第173條召集股東會,限期改選,通常會給二、三個月時間,且公司派有可能再找藉口拖延,因此,經濟部目前傾向由市場派走第173條重新召集股東會改選。
依據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持股3%且一年以上股東,得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請求提出後15天內,董事會不召集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因此,程序上市場派須先請求公司董事會召集,15天內不召集時,接著才能向經濟部申請自行召集。
依據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則規定,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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